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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消费者甘先生在开发区某家具网站订购了一套家具,4件价值17000元。家具到货后,甘先生发现当初订购的扶手在右边的沙发摆放起来有些碍事,家人出入有些不方便,遂与网商联系能否换扶手在左边的沙发。网商同意给甘先生换合适的沙发,但是要求甘先生支付800元的运费。消费者不认可,投诉到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甘先生认为网购不合意可以无理由退货,商家收取高额运费不应该。商家认为甘先生订购的家具没有质量问题,且是消费者定作的,属于不能退换的商品;商家同意换货收取运费合理合法。经消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甘先生承担300元运费,商家给甘先生换一套扶手在左边的沙发。

案例评析:

此案的争议在于消费者认为换货的运费太高;商家则认为,退货的费用本就由消费者承担,换货商家还要再支付一次运费,这笔运费也应该由消费者负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消协依法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妥善处理了投诉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规定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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