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所用材质引发争议
2013年4月,该批家具完工出厂。
据戴先生介绍,当时,他们对该批家具验收时仔细查看,认为家具所用材质并非全是“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违背了合同约定。同时,家具中桌、椅、凳、沙发、床等部位均存在大小不等的补料现象。而且,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制作家具过程的DVD记录以及收藏证书,更没有刻上“俞有桂”印章。
事后,由于当事双方沟通分歧较大,发生了纠纷。
而受访时,俞有桂向新法制报记者表示,在制作家具过程中,戴先生曾委派两人全程监督制作,自己和所属团队是依据戴先生的意愿设计加工的,不存在偷工减料。
“他叫我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俞有桂强调,自己所买的材料货真价实,1800万的货款有1700万花在了原材料上,货款中仅100万元是雕刻的手工费用。而且,拿“小叶紫檀”作为原材料,适当的补料也是不可避免的。
俞有桂称,由于家具制作长达两年,他不可能长期录制作家具过程的DVD记录,更不可能在32件家具上依次刻上“俞有桂”印章。
关于这一点,戴先生提出了异议:“既然合同有明确约定,就应按照合同办事!”
法院委托检验有价值1541万元家具“不合格”
鉴于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2014年9月,戴先生将华龙木雕及俞有桂起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委托法院检验家具是否合格。
今年4月份,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福建省木雕古典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中心参考红木家具国家标准《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10-2011)、轻工业行业标准《深色名贵硬木家具》(QB/T 2385-2008)对该批家具进行了检验。
结果显示,该批总价为1800万元的家具中,有价值1541万元的家具不合格。“远远超过了之前的估算,且大部分是"包覆"家具。”原告代理人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候约定的是“顶级印度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材质的红木家具,而被告生产的大部分是“包覆家具”,也就是俗称的“贴皮”家具,两者之间的生产成本和实际价值差距巨大。
检验结果出来后,今年12月9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个被告退还货款1541万元,连带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463296.48元(暂计算到2016年9月1日止,最终利息损失数额按上述利率计算到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日止)。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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