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争议1
谁该为“不合格”家具担责?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自始至终,家具材料都是由被告购买,被告利用自身的行业优势以及包覆(贴皮)家具产品的隐蔽性,提供与原告定做要求不同的家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人则辩称,在整个家具制作过程中,原告已派人指导和监督,被告一直是按照原告的指示进行加工制作,在质量方面没有任何违约事实。
被告方还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实际上,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定作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
俞有桂反复强调,尽管合同是由被告包工包料,但该批家具系定制而非购买成品,并不适合参考红木家具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被告是按原告的要求完成定做任务,无需承担质量责任。
争议2
俞有桂是否是共同承揽人?
在原告代理人看来,原告愿意支付1800万元,是为了购买“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材质的红木家具,以及俞有桂“徽州三雕”代表性传承人、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的木雕技艺。
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华龙木雕)生产出的每件产品由俞有桂亲自制作并刻有“俞有桂印章”,俞有桂是合同指定的义务人;且合同也约定预付款的收款人也是俞有桂,俞有桂个人也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由此可见,俞有桂是该批家具的共同承揽人。
被告代理人则称,被告俞有桂是以婺源县华龙木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订的《明清仿古家具生产合同书》,并不是共同承揽人。
因为《明清仿古家具合同》甲方处有婺源县华龙木雕有限公司的盖章,也有俞有桂的个人签字,区分俞有桂的签字仅仅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行为,只需要看俞有桂个人是否享有和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均是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个人不需要承担合同义务。
争议3
是否可以主张解除部分合同?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主张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不能请求退货。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只有依法宣告合同无效、解除或撤销合同,方可请求退还货款,否则于法无据。
原告代理人则辩称,《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补充说,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原被告于2011年7月26日签订的《明清仿古家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家具总价为1800万元,其中有1541万元家具检验不合格,该部分不合格家具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退货,而对检验合格的家具,原告还是予以认可,并不要求退货。
也就是说,被告的违约行为并非导致所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是一种瑕疵履行行为,被告对其瑕疵履行部分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需要整个合同予以解除。
记者了解到,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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